更新时间:2022.07.28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期间用人单位按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得到竞争单位就业,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劳动合同中可以有竞业限制条款,但不是必要包含竞业限制条款。以下条款为必要条款: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劳动合同期限;其他条款。
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如果劳动者负有保密义务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但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且当事人约定的限制范围、地域、期限不得违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
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的适用人员为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可以约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有竞业限制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
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有没有效,主要看竞业限制条款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竞业限制条款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侵害劳动者利益的,一般是有效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有没有效,主要看竞业限制条款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侵害劳动者利益的,一般是有效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
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或者条款,约定竞业限制的地域、期限、范围等事项。但期限一般最多以二年为限。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
劳动合同不一定要体现竞业限制条件。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条款不属于劳动合同必要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