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6
1.有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 2.债务为同一标的。只要多数人一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份额在债履行前是不确定的,并且也是不能确定的,就成立连带之债。 3.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有同一目的。 4.多数当事人一方之间有连带关系。所谓连带关系是指多数
连带之债执行的依据如下: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有下列类型: 1、数个独立债权行为因偶然竞合而产生不真正连带债务。 2、一人的债务不履行,而其不履行行为与他人债务不履行行为有因果关系,二者构成不真正连带债务。 3、一人的债务不履行与他人的侵权行为发生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 4、因合
有下列特点: 1.有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 2.债务为同一标的。只要多数人一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份额在债履行前是不确定的,并且也是不能确定的,就成立连带之债。 3.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有同一目的。 4.多数当事人一方之间有连带关系。所谓连
1.实质性条件 (1)须有连带之债的存在。 (2)债务人须履行不能。 (3)裁判有给付内容 (4)连带债务人不得为抗辩或异议。 2.程序限制 (1)申请引起连带之债执行程序开始的先决条件是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没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
物权与债权反映不同的财产关系,体现不同的经济利益;物权反映静态的财产支配关系;物权与债权的主体、客体不同;物权与债权的效力不同;物权与债权在有无期限性上存在区别;物权、债权的变动不同物权的变动采法定主义和公示主义,债权的变动则否。
1、按份之债的主体仅在自己的份额内享有权利或负担义务。 2、就某一债权人或者某一债务人发生的事项,如履行迟延、履行不能、不完全履行、受领迟延等,对于其他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不产生影响;某一债权人或某一债务人作出的免除债务、提存、抵销、债的关系无
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债的关系。连带责任人和债务人共同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连带责任人在其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的关系是:保证合同关系或者债的关系。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则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担责,也可以要求连带保证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保证责任人担责后,可向债务人追责。
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合同之债是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承担的一般是违约责任; 2、侵权之债是基于侵权行为产生的,承担的是侵权责任。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的区别是: 1.债务发生的原因不同; 2.主观目的不同; 3.法律效力不同; 4.法律要求不同; 5.债务人的责任分担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