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1.20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保管合同一般是指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寄存人在合同中可以约定保管场所及方法,除紧急情况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及方法。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
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人的保管行为,即提供保管寄托人托付的物品的劳务或服务。根据法律规定,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对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进行保管,保管期满后,保管人将保管物返还寄存人的合同。
保管合同的法律规定是: 1、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2、保管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通过其他方式无法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3、其他法律规定。
我国法律规定,拾得遗失物后拾得人要对遗失物进行妥善保管,如果拾得人故意丢失或者损毁遗失物,以及对遗失物的丢失或者损毁具有重大过错的,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撤销合同的法律规定:对基于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一方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订立的合同;一方或者第三人胁迫对方订立的合同;以及显失公平的合同,都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保管合同的规定是,当事人之间约定的,由一方保管另一方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协议,就是保管合同。履行保管义务的是保管人,而交付保管物给他人保管的是寄存人。
服务合同若是属于技术服务合同的法律规定是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民法典》第三编第九章是
合同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约束力。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四大类,即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狭义的合同的效力,是指有效成立的合同,依法产生了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广义的合同的效力,则是泛指合同所产生的所有
我国对于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定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具备以下条件有效: 1、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双方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双方在订立合同时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违约合同法律的处理是如果当事人的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的违约责任的,按其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撤销合同的法律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内容:对于一方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订立的合同,一方或者第三人胁迫对方订立的合同,基于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以及显失公平的合同,均属于我国民法上可撤销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