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25
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
1、和解: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和院方可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的效力应予以认定。 2、调解:可以通过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 3、诉讼:在诉讼之前,当事人可以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者医疗过错鉴定。
发生医疗事故,医生负有责任的,承担以下责任: 1、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2、构成医疗事故罪(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目前已经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施行后,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还有效。本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
医疗赔偿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中西)药费、住院费、医疗机构的护理费等。凭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收费单据计算。治疗一般应在发生医疗事故的所在地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未经医院批准或出具证明而强行转院、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目前已经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施行后,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已经废止失效,目前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现行有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
医疗事故的处理办法有协商、调解和诉讼三种方式。先由医疗单位与病家协商处理,协商处理达成协议、共识则此案件到此结案;协议不成的,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不经卫生行政部门调解,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医疗事故的处理办法为:首先医疗纠纷双方先进行调解,可以自行调解,也可以由卫生行政部门第三方来进行行政调解;如果不能调解成功,可以进行司法鉴定,根据司法鉴定结果起诉维权;司法鉴定之后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由法院进行判决。不服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
发生医疗事故之后当事人可以采取和解、调解和诉讼等合法途径进行维权,具体如下: 1、和解:患方和院方双方可以协商解决,达成和解协议; 2、调解:通过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 3、诉讼:调解不成功的,可以直接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