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18
办理再婚登记时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离婚证或者法院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成立后,到公安机关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若是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则需要所在国审查,还应提供一些证明材料等。
在华收养子女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如下: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证明;跨国收养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身体健康检查证明;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等。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办理收养登记时需要提交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其年龄、职业、婚姻、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以及与送养人签订书面收送养协议,上述证明材料应经收养人所在国外交机关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办理解除收养关系公证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双方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2、双方收养关系成立的公证书或其他能够证明收养关系成立的证明材料; 3、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在华收养子女登记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的书面材料; 2、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3、其他材料。
办理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 1.立合同和抵押合同; 2.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没有抵押物权属证明的,可以提供其他能够证明自己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办理解除收养关系公证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双方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2、双方收养关系成立的公证书或其他能够证明收养关系成立的证明材料; 3、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收养人要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照片若干张; 2、已婚者提供结婚证书;未婚者提供未婚证明;离婚者提供离婚证明和未再婚证明;丧偶者提供其配偶死亡证明; 3、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 4、收养协议书。
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当事人应该向收养登记机关申请收养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符合条件的,进行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股权出质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有: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等等;质押合同的查询:需要持该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和单位介绍信到登记机关进行企业档案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