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06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负责。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如享有管辖权的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认为其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
看守所以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为单位设置,由本级公安机关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安全厅(局)根据需要,可以设置看守所。 铁道、交通、林业、民航等系统相当于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可以设置看守所。
拐卖儿童案件通常由犯罪地司法机关来管辖。其犯罪地包括拐出地、中转地、拐入地以及拐卖活动的途经地,如果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司法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司法机关管辖。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违法的,当事人有权对此进行申诉或者检举。若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期限也应当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开始计算。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程序违法的,被处罚人可以依法向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举报、投诉;上述机关可以责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改正其行为,并且可以依法给予其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案件可以移送管辖几次,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
移送审查起诉管辖权一般都是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时,应当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移送审查起诉管辖权的确定:法律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管辖移送审结之前可以提出异议,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 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3、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法院移送管辖的法定情形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等。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