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24
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中的建筑物的抵押采用的是登记生效主义,其他可抵押的财产,其抵押采用的是登记对抗主义。
抵押物可以买卖。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抵押质押担保期间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为抵押权属于保物权,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是通过法律规定的,不得由民事权利随意改变,如果出现这种情况那么属于违法行为。若抵押权、质权根据当事人主观意愿就可改变,那么就违反了规定原则。我国合同法
担保物权的特点: 一、物上代位性,是指担保物权的效力不仅及于担保物本身,而且及于担保物的变异物、赔偿金、补偿金以及保险金等代位物; 二、物上请求权; 三、价值性; 四、不可分性。指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之债权人可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
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不清偿到期债务,或者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约定以清偿担保债务为担保的情形,债权人以该担保物权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的其他物权。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担保物权的主要特征是担保物权是设定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特定财产上的
物权有下列特征:1.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2.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3.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属于物权的一种,与一般物权具有同一性质。4.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抵押担保债权不是万无一失的,因为也会出现担保人、债务人均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当担保人、债务人均无力偿还的,债权人作为担保物权人可以就担保财产进行优先受偿。
担保代偿后不可以取得抵押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抵押权的效力如下: 1、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
个人反担保合同的情形主要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要求当事的内心的意思和外部的意思一致; 3、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及社会公共利益; 4、不违背公序良俗。
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第三人即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第三人对其代债权人清偿的债务,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当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时
反担保合同的主合同是担保人与债权人订立的担保合同,在担保合同消失的同时,反担保也会随之消失。在债务合同中,都需要有担保,这样才可以保证债务的实现。对于担保的第三方,可以通过反担保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即第三人成为债务人时,可同时要求债务人提供反
无抵押人承诺的抵押担保合同,不可以成立。抵押担保合同是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如果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承诺提供抵押物来担保债权的,则担保合同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