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1.13
房产不可抵押的情况有: (一)属于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房产; (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房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
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房产不可抵押的情况如下: 1、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2、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3、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4、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有将抵押财产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的时候,经过与抵押人的协商,可以将抵押财产折价,拍卖或变卖,抵押权人对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不能设定土地抵押权的情况有: (一)土地所有权; (二)地上没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单独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 (三)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 (四)乡(镇)村企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区别如下: 1、定义不同,抵押人,是指为担保自己或他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提供抵押担保的人。抵押人可以为债务人本人,也可以是债务人和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在抵押担保中,抵押人的确定应当以抵押合同为标准,抵押合同中与债权人相对
债权人可以做抵押权人。我国《民法典》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
规定抵押权实现的方法有三种:协议折价、拍卖、变卖。 1、协议折价是指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订立债权人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协议,以实现抵押权的方法,性质上属于代物清偿,即以转移抵押物所有权的形式代替债务的清偿。 2、拍卖是指以公
抵押人指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债务人或第三人。而抵押权人是指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人。抵押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区别主要在于抵押权的归属问题,所谓抵押权是债务
抵押权人可以处置抵押物的情况为:债务人没有按时履行其债务,抵押人已经死亡或者依法宣告死亡并且没有人替其偿还欠款等,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商将抵押物进行拍卖或者变卖,然后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权人可以要求实现抵押权的情况为债务人没有履行其到期债务,抵押权人要实现其抵押权可以与抵押人协商将抵押财产进行拍卖或者变卖,抵押权人可以对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
房产抵押人的资格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固定的住所,信用良好,没有不良行为记录等。以房产进行抵押的,该房产应当产权明晰,且需要办理抵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