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23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有四点分别是性质和效力不同,发生时间和成立条件不同,主体不同,适用范围不同。具体如下: 1、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性质和效力不同 (1)转继承是在继承开始,继承人直接继承后又转由转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实质上是就被继承
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又死亡的,由该死亡之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其应当继承的份额的法律制度。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死亡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制度。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具体包括如下几方面:二者的适用的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适用法定继承,而转继承适用法定继承,也适用遗嘱继承。其次,继承的主体不同。最后,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代位继承中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转继承中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
目前法律对转继承后又代位继承的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但法院一般是支持当事人的转继承后又代位继承的主张继承权利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
转继承中可以有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在转继承中发生代位继承并不影响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也不违反法律规定。
代位继承是指继承人的子女,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前,就已经死亡了,然后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代位继承;而转继承是指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之后,他还没有死亡,但在遗产分割之前,因为某些原因死亡了,然后由他的继承人继承他应该继承的遗产。代位继承
转继承后能代位继承。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从实务操作角度出发,转继承中没有代位继承。法对生产关系的依存性,经济条件的巨大变化,要求法律作出反映并为之服务。由于制定时的经济条件、思想观念等历史条件所限,已经不能适应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有待修改和完善。
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因为某种缘故尚未实际取得遗产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应继份额转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转继承的性质是继承遗产权利的转移,又称为再继承或第二次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死亡继承人应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转由死亡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承受的一种继承法律制度。 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
代位继承可以转继承。一般情况下,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代位继承后是没有转继承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代位继承人只能在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之前死亡的情形下发生。而转继承只能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在继承开始前继承人死亡的,会发生代位继承而不会发生转继承,故可判断,代位继承后没有转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因为某种缘故尚未实际取得遗产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应继份额转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