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21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责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
公司分立后,之前所欠的债务依法应由分立后的公司负责清偿。债权人也可以在公司分立前就公司分立后的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未达成协议的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向分立后的任何一方请求自己的债权,要求履行偿还债务。
总公司应当承担责任,诉讼时可以将总公司和分公司一并列为被告。列分公司为民事责任主体应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故诉讼时,也可以列总公司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责任。一般判决分公司承担责任,分公司无能力承担的由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执行过程中可以追加总公司
总公司的债务能够由分公司承担。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一部分,其财产属于总公司资产的一部分,因此,总公司的债务可以用分公司的财产来承担。
公司的分支机构的债务的承担方式:由总公司承担。因为分公司无独立的法人人格,不具备独立的财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且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分立后债务应该由谁来承担的确认办法: 1、分立前产生的债务,应当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分立前与债权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2、分立后产生的债务,则由债务人自行承担清偿责任。
一、公司分立时债务的承担是: (一)公司与债权人没有特别约定,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与债权人有债务归属约定。 在分立前债权人得知公司即将分离后,可以与公司就债务承担达成协议,约定债务由其中一家公司偿还或者其他偿还方式。
公司分立后如果分立时对于公司原有债权债务的承担方式有约定并经过债权人认可的,则按照约定承担; 如果分立时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分立前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分立后存在的公司承担,分立后的企业按照其分得的有效资产的比例来承担原公司债务。
对于公司债务,股东只以自己认缴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但股东入股抽逃出资;出资不到位;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则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债权人可以既可以向分立后任意一家公司索要全部债务,也可以分别向分立后的公司索要债务。此外,债权人也可以在公司分立前就公司分立后
公司分立后,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分公司债务的承担方式:应当由公司承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且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人格,其产生的债务由公司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