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21
分立后的公司债务承担方式有两种: 1、公司与债权人没有特别约定,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与债权人有债务归属约定,债权人得知公司即将分立后,可以与公司就债务承担达成协议,约定债务由其中一家公司偿还或者以其他方式偿还。 根据相
成立公司产生的债务,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如果公司未能成立的,由发起人承担。 《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公司分立债务的归属有以下两种: 公司与债权人没有特别约定,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与债权人有债务归属约定。在分立
分公司经营债务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
分公司注销债务由总公司承担,因为属于总公司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分公司注销后债务由总公司承担。
公司分立后的债务承担问题可以分以下两种情况理解: 1、公司与债权人对债务承担进行了约定,则公司分立后,其分立前的债务如何承担以该约定为准。 2、公司与债权人对债务承担没有约定,则公司分立后,其分立前的债务应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在存
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分公司债务总公司承担,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没有独立的责任能力,所以分公司的债务就是总公司的债务,如果分公司的债务不足以还清债务,那分公司的债务总公司要承担责任。
总公司债务不能由分公司承担。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也没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它是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也就是说分公司的债务尚且需要总公司来承担,所以对于总公司的债务分公司是不需要承担的,而且它也没有承担债务的独立
公司未成立债务的承担方式: 1、依法应由设立人来承担; 2、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3、设立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公司或者设立人承担。
分公司要为母公司承担债务,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而总公司的债务分公司也要承担,总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