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19
1、股权代持协议因违反合同法第52条规定而无效,实际出资人将无法依据该协议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 2、如果得不到公司半数以上股东认可,实际出资人可能面临无法转正的尴尬局面。 3、名义股东可能擅自对股权进行处分,这其实是实际出资人所面临的各项风
1、表现形式:“显名股东”未经“隐名股东”同意转让其股权。 2、法律后果:“显名股东”违背与“隐名股东”的协议擅自转让股权,因公司章程中股东登记的公示作用,仍产生股权转让的法律效果,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时,“隐名股东”的权益将遭受损害。
若实际出资人与显名股东未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或者签订的协议存在合同无效的风险时,由于实际出资人不是工商登记上的股东,将无法《股权代持协议》向显名股东主张自己的权利,更无权直接向公司主张投资收益或分红。若显名股东擅自转让股权,由于显名股东并非
名义股东是股权的代持人,是显名股东,名义上持有公司股权,行使股东权利。名义股东在股权代持关系中可能会面临的法律风险如下: 1、名义股东被要求履行公司出资义务的风险。由于代持协议的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1、什么是股权代持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在此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往往仅
应注意以下的事项: (1)应当明确委托范畴及违约责任,双方的行为均应以合同约定范围为准。如代持人越权或怠于履行权利导致被代持人遭受损失的,代持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相反的,如因代持人按照被代持人要求行使
实行风险代理之前,律师应当将政府指导价明确告知委托人,而在确定采用风险代理方式后,律师还应当将双方承担的风险内容以及收费标准等进行充分的释明。如:通过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委托方在诉讼和仲裁案件可能会获得
股权指公司股东对公司出资从而享有的对公司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权结构指的是在股份公司总股本中,不同性质的股份所占的比例及其相互关系。 因而,公司的股权结构需要注意要达到实现什么样的目的,如果公司想要股权高度集中,则大
生活中,经常会出现一些香港人因为不具有内地购房资格而找内地人进行房产代持的情形,而香港人找人代持房产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代持合同可能会面临合同无效的问题,因为香港人找人代持房产是规避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可能会构成合同法第五十二
合同变更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变更合同必须当事人协商一致,任何当事人不能单方变更合同,否则就构成违约; 2、合同变更内容须写明确,否则视为未变更; 3、变更的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可以变更合同的情况如下: 1、发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