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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银行信用卡辩护词

更新时间:2022.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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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信用卡诈骗范文如下: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徐某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徐某的同意,特指派我为被告人徐某的辩护人,经过庭前仔细阅卷、会见被告人和参加今天的法庭审理,下面本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第一、对于人民检察院虎检诉刑诉〔2021〕433号《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徐某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辩护人不存在异议。第二、被告人徐某有法定及酌定的从轻情节,本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徐某在犯罪过程中系从犯。首先,被告人徐某在本案中所起作用比较小。在本案的分工中,被告人徐某仅负责带受害人到银行填写资料,而且资料的填写全部都是受害人自行填写。在截取信用卡之后,两被告人一起去刷卡套现。而在网上寻找客户、联系客户、与客户接洽,伪造公章、工牌,为客户提供虚假收入证明,截取并激活信用卡,联系pos机等这些技术性的工作都是由被告人黄某负责。其次,从分赃的情况来看,两被告人约定二八分成,即被告人徐某拿两成,被告人黄某拿八成。虽然,本案的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76380元,但是被告人徐某仅分得人民币三万一千多。最后,本案起意犯罪的是被告人黄某。在被告人黄某的询问笔录中提到,是他想出这个办法来用这个办法骗钱的,他是在帮人家办理信用卡的过程中想出来的。而且从两个被告人的询问笔录中都可以看出,整个犯罪过程都是由被告人黄某操纵、控制的,被告人徐某只是在听从被告人黄某的安排。因此,无论是从犯罪分工,还是从犯罪所得的分成上来看,被告人徐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比较小,系从犯。2.被告人徐某系初犯。被告人徐某系初犯,无任何刑事犯罪及行政处罚记录。被告人徐某从厦门来到苏州是因为被告人黄某给被告人徐某打电话说生意有点忙,想请被告人徐某过来帮帮忙,并没有说让被告人徐某去套现。被告人徐某出于哥们儿义气来到苏州,直至第一次刷卡套现之后才意识到行为的严重性。犯罪后被告人徐某后悔不已,在辩护人会见徐某的时候,徐某也多次向辩护人表达了其悔意。3.被告人徐某已经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在辩护人会见被告人徐某的时候,被告人徐某明确表示愿意退赃,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虽然被告人徐某的家庭条件比较困难,父母年纪已大,没有任何收入来源,但是其家属还是在积极筹借,用以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根据最高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的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4.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悔罪深刻。从侦查机关对被告人徐某所做的笔录中可以看出,归案后,被告人徐某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说明被告人徐某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他能够深深的反思自己,也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给家人和被害人带来的严重后果,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意见(试行)》第三条第七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徐某定罪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5.被告人徐某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不大。被告人徐某之前在外面欠了一大笔债,其犯罪动机很单纯,就是急于还债。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加上急于还债,才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其根本目的并不是通过诈骗来发家致富,也不是通过诈骗来奢侈享受,这与其他以诈骗为生、挥霍犯罪所得的犯罪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被告人主观恶性并不深,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6.本案被害人也有一定的过错。首先,辩护人为被告人徐某的行为给受害人带来的损失及伤害表示歉意。此外,辩护人想说明的是,在本案中被害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其一,被害人可能本身并不符合办理信用卡的规定,他们找到被告人代为办理信用卡,也是一种欺骗银行的行为;其二,被害人也明知道,提交给银行的收入证明是被告人伪造的,仍积极配合被告人申办信用卡。被害人的过错与本案的犯罪行为有一定的关联性,一定程度上讲,正是被害人的过错放任了本案犯罪行为的发生。综上所述,被告人徐某在本次犯罪中系从犯,此次犯罪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悔罪深刻,主观恶性不大,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且本案被害人也有一定过错,具有多种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考虑到被告人徐某的具体情况,辩护人恳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以上意见,敬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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