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1.26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286条)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指的是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因此对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定,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主观方面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因操作疏忽大意或者技术不熟练甚或失误而致使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应用程序遭受破坏,则不构成本罪。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对象为各种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后果严重的行为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是: 1、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2、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3、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信息系统的数据和应用程序,后果严重的行为。 4、客
1、主体是年满16周岁自然人; 2、主观方面是故意; 3、客体是侵害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4、客观方面是实施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行为。
构成要件具体如下: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后果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刑事犯罪中,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主观方面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因操作疏忽大意或者技术不熟练甚或失误而致使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应用程序遭受破坏,则不构成本罪。
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4、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后果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四要件: 1、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一般是出于故意; 3、侵害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4、客观方面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后果严重的行为
一、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二、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三、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四、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如果因操作疏忽大意或者技术不熟练甚或失误而致使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应用程序遭受破坏,则不构成本罪。 至于其动机,有的是显示自己在计算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对象为各种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