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30
行政复议的范围: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应当中止的条件:提出复议申请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或者因不可抗力,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等。
行政复议中止情形: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期限一般是六十日内。如果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就可以在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该期限从行政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政之日算起。
行政复议中止期限一般是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复议实践中,复议机关往往因为出现某些特殊事由而无法正常开展行政复议工作,但又不能因此撤销案件,在此情况下复议机关可以通过复议中止制度暂时中断行政复议程序。
行政复议中止情形: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
行政复议机关作为行政机关,它有着组织、协调、监督等多种行政管理职能。行政复议机关以第三者的身份出现,对复议纠纷双方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因为它可运用法定的行政复议程序解决行政争议。
行政复议终止有下列情形:申请人要求撤回复议申请,而复议机构批准的;申请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或者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等。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
行政复议的决定主要有以下四种: (1)维持决定。 (2)履行决定。履行决定是指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某种法定职责的决定。 (3)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是指复议机关作出的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
行政复议中止情形: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
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类型依法分为: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决定被申请人期限内履行,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决定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