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5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并不要求仓储合同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又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仓储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保管人(又称仓管人或仓库营业人)为存货人保管储存的货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仓储合同不是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方式。
仓储合同需具备如下主要条款: 1、合同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2、仓储物的基本信息(品名、种类、规格、数量、质量和包装); 3、履行方式; 4、违约责任; 5、争议解决方式等。
仓储合同的纠纷预防: 1、注意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 如前所述,仓储合同有其法定的特点,所以在签订履行时要注意自己权利义务的内容、起始时间,这决定着承担责任的内容和开始时间,例如合同生效时间二者不同,前者为成立时生效,后者为交付时生效;前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是: 1.仓储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自双方签订时成立,保管合同为实践性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2.仓储合同为有偿、保管合同为无偿或有偿; 3.仓储人身份特定,保管人无需具有特定身份。
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九百零五条规定,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第九百零七条规定,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
仓储合同中违约的处理方式:其一,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其二,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对仓储物进行必要的包装或该包装不符合约定要求,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协议书的内容由签订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当写明以下八个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合同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及履行方式; 7、违约责
甲方:***营业执照号:----------------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一、甲方与乙方原于XX年7月9日签订的就网吧企业管理业务的合作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