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5
仓储合同的具体内容如下: 1、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转移,但货物所有权暂时转移,货物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归存货人所有; 2、仓储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对象。这也是仓储合同不同于仓储合同的显著特征; 3、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
仓储合同的一般条件与普通合同具体表现如下:订立仓储合同的双方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以书面形式签订。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
仓储合同订立的原则: (1)平等的原则。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是合同订立的基础。 (2)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双方都要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享受相应的合同利益。 (3)自愿与协商一致的原则。合同要经过当事人共同协商签订。 (4)合法和不损害社会公共
仓储合同的种类: 1.按仓储合同发生的原因的分为一般仓储合同与指令性仓储合同; 2.按仓储合同标的物的性质分为工业仓储合同、农业仓储合同、商业仓储合同与其他仓储合同; 3.按仓储经营方式分类分为一般仓储合同、消费仓储合同、混藏仓储合同与仓库
仓储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标的特定,即仓储合同以储藏、保存、养护为标的,不会转移标的物的权属; 2、合同标的物特定,即仓储的标的物必须是动产; 3、仓储合同具有的其他法律特征。
仓储合同是指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签订的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是合同订立的基础,是任何合同行为都需要遵循的原则。任何一方采取恃强凌弱、以大欺小或者行政命令的方式订立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 仓储合同的注意事项是:
仓储合同订立原则如下: (1)平等的原则。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是合同订立的基础,是任何合同行为都需要遵循的原则。 (2)等价有偿的原则。若合同未经协商一致,将来在合同履行中就会发生严重的争议,甚至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3)自愿与协商一致
仓储合同就其性质而言,仍然是保管合同的一种,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自成立时生效。仓储合同区别于一般保管合同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在仓储合同主体的特殊性,即仓储合同中为存货人保管
和合同成立的一般条件一样,仓储合同中要求有双方当事人,有合同标的,保管费。同时不能有导致合同无效的事由。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是有仓储设备并专门从事保管业务的人。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合同签订即可成立,无需交付保管物。
仓储管理包含如下事项: 一、保管人接收仓储物; 二、保管人按照存货人的要求进行货物储存; 三、保管人通过流通调控、数量管理、质量管理等方式妥善保护仓储物; 四、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凭仓单、入库单等提取仓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