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5
订立仓储合同的原则如下: 1、平等原则,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是合同订立的基础,是任何合同行为都需要遵循的原则; 2、等价有偿原则,仓储合同是双务合同,双方应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享有相应的合同利益; 3、自愿与协商一致的原则,有效合同是指当事人完
仓储合同有下列主要条款: 1.保管人的信息。 2.货物的基本情况。包括货物的品名和种类;货物的数量、质量及包装。 3.储存场所、储存物占用仓库位置及面积。 4.仓储物是否有瑕疵。 5.仓储物是否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 6.仓储物入库检验方法
仓储服务合同的印花税按照这类合同的1‰进行计算。 印花税的税目,指印花税法明确规定的应当纳税的项目,它具体划定了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一般地说,列入税目的就要征税,未列入税目的就不征税。印花税共有13个税目。 印花税的税率设计,遵循税负从轻、共
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又称为不要物合同,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生效的合同。仓储合同不同于保管合同,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不仅需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还必须以寄存人交付保管物,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起成立。根据相关法律
仓储合同的种类有以下几种: 1.一般保管仓储合同。一般保管仓储合同是指仓库经营人为存货人提供完善的仓储条件,接受、保管其仓储物,并在保管期届满时,将收保的仓储物原样交还存货人而订立的仓储保管合同。这种合同的仓储物为确定种类物,保管人严格承担
仓储合同自合同依法成立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条规定,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第五百零二条第一、二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
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如下: (1)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为约束仓储合同双方的行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利益,法律规定仓储合同自双方达成合意时起就成立,而不需以存储货物的实际交付。 (2)保管人必须是拥有仓储设备并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根据1985年9
和合同成立的一般条件一样,仓储合同中要求有双方当事人,有合同标的,保管费。同时不能有导致合同无效的事由。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是有仓储设备并专门从事保管业务的人。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合同签订即可成立,无需交付保管物。
解除仓储合同的条件是: 1、保管人和存货人协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可以依法单方解除合同; 3、发生当事人约定的解除事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4、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条件。
在我国,只要合同是在双方达成合意下签署,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就是有效的合同。仓储合同成立同样需要符合这个条件。在订立仓储合同时,需要包含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仓储地址,仓储要求和标准,仓储时间,仓储
仓储合同中的特点有: 1、形式多样。即仓储合同按物流工作的不同一般可分为商品储存合同、代办保险合同、商品包装合同、商品养护合同、代办运输合同、商品检验合同等合同; 2、标的物特定。即标的物必须为动产; 3、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不要式合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以下:1、货物的品名和种类;2、货物的数量、质量及包装;3、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和时间;4、进出库存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5、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6、计费项目、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