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5
仓储合同需要注意如下事项: 1、不得保管法律禁止私人持有的危险物品、违法物品等; 2、保管人必须具有相应的保管条件; 3、合同当事人应当就交付条件、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予以明确、具体的约定等其他注意事项。
仓储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保管人(又称仓管人或仓库营业人)为存货人保管储存的货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从外延上看,仓储合同是一种提供劳务服务的合同;从内涵上看,仓储合同是储存他人的物并获取报酬的合同。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它具有保管合同的基本特征,同时仓储合同又具有自己的特殊特征。
仓单是保管人收到仓储物后,应存货人的要求而出具的一种代表一定财产权利的法律文书。 仓单既是存货人已经交付仓储物的凭证,又是存货人提取仓储物的权利依据。仓单代表着仓单持有人对仓储物的所有权关系,仓单持有人正是基于此所有权而得为仓储物返还请求权
仓储用地属于工业用地。仓储用地是指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方的储备、中转、外贸等各种仓库、材料堆场及其附属设备等用地。在城市规划中,仓储用地是指城市中专门用作储存物资的用地,主要包括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
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根据我国现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且仓储合同的成立时间为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仓储合同是指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签订的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是合同订立的基础,是任何合同行为都需要遵循的原则。任何一方采取恃强凌弱、以大欺小或者行政命令的方式订立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 仓储合同的注意事项是:
仓单是提取仓物的凭证。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仓储合同是双务、诺成性、有偿、不要式合同。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
仓储中合同标的是仓储物品。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的,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仓单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