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06
拖车费,一般认为属于施救费,保险公司予以报销,但必须有发票。分为主险、附加险。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施救费应由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
保险公司是应当赔付交通费的,对于交通费问题,交通费根据当事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未保车损险,施救费不可赔偿。车损险未保足,按投保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理赔。出事后无车损不可赔偿施救费,翻车却无车损当确实需要施救的除外,但是需有证明材料。另外,即使保了车损和不计免赔险,施救费很有可能是不能全赔的,保险公司赔偿施救费是基于
其赔付方式为:第一,由交强险在保险限额内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其中财产损失2000元,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110000元;第二,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应该由商业三者险进行赔付,再保险限额内全部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如果三者险也不足
施救费在保险限额之内的,保险公司会进行全赔。道路交通事故中,为施救出险车辆所支出的合理、必要的施救费,均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且对施救费的赔偿并不考虑施救措施是否成功,出险车辆经被保险人进行施救,即使花了费用但未奏效,保险公司对施救费用也应负责
交通事故施救费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于不足的部分,由事故责任人承担。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
交通事故的施救费与评估费保险公司应承担。根据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的
赔偿的,车辆只要投保了商业险中的车损险和三者险,遭遇事故后发生的拖车费用,相关保险公司是可以赔付的。但保险公司并不会主动把该信息告诉消费者。拖车费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
交通事故产生施救费与评估费保险公司应承担。但是保险公司应承担的施救费与评估费只包括第一次产生的。如被保险人多次进行评估的,保险公司将不需要承担其余次数的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