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3
对公益性赠与债是不能行使撤销权的。《民法典》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述规定。所以,具有公益性的赠与需要按照约定进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公益性质是:依据我国关于撤销权通说即折衷说认为,债权人的撤销权不仅以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行为内容,而且含有请求恢复原状以取得债务人财产的作用,因而兼具形成权与请求权双重性质。
以下情形赠与人可撤销赠与: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
请问是什么性质发生在什么时间的赠予一般赠予行为如果在债务履行期限内,明显属于转移财产的,可以申请法院撤销
1、对公益性赠与债的撤销权不可以行使。 2、该笔赠与是公益性质的,债权人不能行使自己的撤销权。 3、债务人在客观上实施危害债权的行为。该危害债权的行为,是指在客观结果上将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或负担增加,
为出名公益捐款后反悔捐赠人是无权撤销捐赠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捐赠人可以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的撤销规定。
债务人赠与他人房产,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 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债权人撤销权的主要法律效力在于,能够撤销债务人损害债权实现的行为。其中就包括了,可以撤销债务人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不合理的高价收购财产、放弃到期债权以及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等的行为。具体来说,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人民法
首先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就具有相应的法律拘束力,受赠人可以要求赠与人履行赠与合同。而且一般来说,如果赠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比如说动产已经交付、不动产已经办理转移登记的,这时候赠与人就不再享有任意撤销权。因此,严格意义上赠与合同办理了公证,并且
公证的赠与合同,原则上不可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知,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在赠与财产交付或者登记前有权撤销赠与,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