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3
隐名股东能签订股权转让合同。隐名股东是实际出资人,是真正有权处分股权的人,当然有权签订股权转让合同。隐名股东也叫实际投资人,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
隐名出资有以下法律风险: 1、隐名出资协议无效的,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 2、名义出资人转让股权的,不能当然认定为无效,受让人可以通过善意取得获得股东资格; 3、名义出资人通过股东名册行使股东权利可能会损害隐名出资人权益。
股权质押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有: 1、股权让与担保系股权质押方式的有益补充,依法应认定合法有效。 2、债务人以其所持第三人的股权出质的,第三人依法不承担担保责任。 3、仅有交付股权证的行为,不足以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了股权质押关系。 4、以
股份转让合同纠纷按照合同约定补偿。合同约定了违约金的,一般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30%,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股权确认纠纷案件所涉及的主要证据有: 1.股东名册,以公司股东名册的记载来确认股东的资格,得到了世界范围内公司法律的广泛认可; 2.公司章程,作为社团法人最为主要的象征之一; 3.出资证明书; 4.工商登记; 5.实际承受股东权利义务的行为
第一、和解法。协商和解是指债权债务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协商或邀请第三人从中斡旋,解决纠纷。债权到期或即将到期时,债务人暂无能力偿还债务但有还款诚意的,债权人可以就履行债务的期限、方式、数额等同债务人进行磋商,敦促债务人履行债
隐名股东主要有以下几大风险: 第一,隐名股东不具有公司股东的身份而无法亲自行使公司股东的权利,比如投票表决权等; 第二,隐名股东所拥有的权利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而显名股东登记于公司文件中,可以对股权进行处分或者滥用股东权利,因此隐名股东的权
“隐名股东”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权利。隐名股东只能通过名义股东向公司主张权利,如果隐名股东要显名的,必须经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才能变更股东和股东名册。
隐名出资情形下,股东资格可以通过实际出资以及代持股协议认定。隐名股东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当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法律会支持实际股东。
隐名股东确认后可以解散公司。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股东无法通过其他途径救济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隐名股东是不可以直接向公司主张权利的。主张权利应当通过显名股东进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也就是显名股东才能行使股东权利。
根据目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和出资额。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主张和行使股东权利。投资者以匿名出资方式代为持有股权的,无权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隐名股东一般是指该
隐名股东确认后能解散公司。隐名股东在确认了其出资事实,被认定为股东后是可以行使股东权利解散公司的。但需要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情况下才能要求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