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3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成员的责任或者实现其他权利。具有法定资格的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司利益,追究这些成员的责任或者实现这些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股东代表诉讼权是指公司的股东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公司怠于行使起诉权时,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需要满足下列前置条件: 一、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需要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三、股东
股东代表诉讼需要满足的条件有股东请求监事会提起诉讼,监事会不提起的,股东应当请求董事会提起诉讼。只有当二者都不行使权利时,才能诉讼。股东是不能直接以公司的名义进行诉讼的。
股东代表诉讼需要满足的条件如下: 一、提起诉讼的主体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上述股东已经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公司机关
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满足的条件有: 1、董监高人员损害了公司的利益; 2、公司的其他人员怠于行使权利或情况紧急,不起诉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 3、由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股东代表诉讼的条件主要有: 1、董监高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 2、公司的其他人员怠于行使权利或者情况紧急,不起诉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 3、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份的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被告是任何侵害公司利益,而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怠于对其行使诉权的侵害人,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清算组成员以及其他任何人。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被告是任何侵害公司利益,而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怠于对其行使诉权的侵害人,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清算组成员以及其他任何人。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即属于为此而设计的诸多法律制度中的一种,其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是救济功能,即在公司利益受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以及其他人的非法侵害时,通过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方式,使公司及时获得经济赔偿或其他救济,保
在我国双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法律概念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情形下,法律授予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
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指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情形下,法律授予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
1、原告主体不同。股东诉讼是原告是股东。股东代位诉讼中,原告是公司。因此,股东代位诉权可以是单独诉讼,股东共同诉讼。 2、侵权客体不同。股东诉讼中,侵害的是股东利益。股东代位诉讼中,侵害的是公司利益。 3、诉讼目的不同。股东诉讼是为保护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