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02
不受法律保护。我国实行婚姻登记制度,没有登记的婚姻没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举行了婚礼没有领证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只有经过合法的程序办理的结婚登记才受法律保护。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军人在退伍以后,就不属于军婚的范畴了。一些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以及在一些军事单位中没有军籍的工作人员,都属于非现役军人。非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是不能够按照军婚进行办理的。军婚是受到国家法律重点保护的,如果破坏了现役军人的家庭婚姻关系,
未登记的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男女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方能成立婚姻关系,未经婚姻登记不成立婚姻关系,其关系法律不予承认和保护。
父母包办婚姻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属于违法行为。包办婚姻是男女双方不是基于自愿结合,而是由第三者(包括父母)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他人婚姻行为。包办婚姻是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的产物,侵犯了公民婚姻自由的权利,应当严格禁止。
登记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即使以夫妻的名义生活在一起,也只能是同居。中国法律不承认婚姻的事实。即使是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前缔结的婚姻,也需要补办婚姻登记,领取结婚证。如果不领取结婚证,双方的婚姻关系将不受法律保护。一方死亡时,另一方不
没有结婚证的婚姻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这属于非法的行为,未领结婚证属于同居的关系,国家对同居关系是不提供法律保护的,如果是事实婚姻,情况就会有所不同。 一、事实婚姻特征如下: 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 2、事实婚姻的
1、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受法律保护。 2、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
1、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受法律保护。 2、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
1994年2月1日以后,没有领取结婚证的事实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但是,如果涉及子女和财产问题,仍然是受法律保护的。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
没有结婚证的婚姻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这属于非法的行为,未领结婚证属于同居的关系,国家对同居关系是不提供法律保护的,如果是事实婚姻,情况就会有所不同。 一、事实婚姻特征如下: 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 2、事实婚姻的
要分两种情况来说。19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时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承认事实婚姻关系,法律予以保护;但在1994年2月1日以后没有办理婚姻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均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这种情况下事实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不受法律保护的婚姻有三种:一种是结婚双方或一方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的、第二种是和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第三种是结婚的一方或者双方都患有重大疾病的、第四种是重婚。法律规定禁止患有重大疾病的男女双方结婚,是为了防止疾病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