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02
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进行婚姻登记后,该婚姻是受法律保护的。 未依法进行婚姻登记的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属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结婚的实质要件如下: 1、双方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
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进行婚姻登记后,该婚姻是受法律保护的。未依法进行婚姻登记的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属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结婚的实质要件如下: 1、双方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 3、
一般情况下,事实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具体是否构成事实婚姻,主要是男女双方的具体的同居时间,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建立同居关系的属于事实婚姻,这种婚姻关系同在双方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效力是一样的,但事
事实婚姻还受法律保护的。但仅对指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在1994年2月1日之间,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婚姻。对于之后的同居关系,既不认定是事实婚姻,也不予以法律保护。
残疾人的婚姻受法律保护。法律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在婚姻中,要依法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只要残疾人在婚姻中的合法权益,法律都会予以保护。
事实婚姻不受法律保护。实际上对于事实婚姻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的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同时期,我国法律、政策有不同的态度和主张。但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后,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
残疾人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在我国法律规定中,没有在残疾人和非残疾人之间进行区别对待的条款。 但是,如果在个人在婚姻方面有问题要解决,残疾人可以持残疾证到当地的残联维权中心要求法律救助,维权中心会联系司法部门的法律救助站给予帮助。
这个还真不一定,要分两种情况来说。19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时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承认事实婚姻关系,法律予以保护;但在1994年2月1日以后没有办理婚姻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均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这种情况下事实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可撤销婚姻属于效力待定的婚姻,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是受法律保护的。根据法律规定,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是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无效合同由于不具备合同的相关要素而没有法律效力。 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也无须履行。但如果是因为当事人个人的原因而导致合同无效甚至是损害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或者是他人利益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
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
没领结婚证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现在法律上已经不承认事实婚姻。婚姻一定要去领结婚证,不要去相信合同,这是非法的,对你保障自己的权利很不利。但就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可以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