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03
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来规避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 1、适当参与公司经营,取得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保留履行出资义务的凭证; 3、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法、有效的股权代持合同,约定股权的归属等其他方式。
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经营中避开法律风险的雷区的方式是: 1.根据章程决定是开股东会或者开董事会并形成书面记录; 2.法定代表人应避免违反公司法规定忠实、勤勉义务而导致赔偿责任; 3.法定代表人应避免因安全事故、消防而导致责任,落实消防设施和人员
公司法人要承担的风险如下: 1、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的责任主要源于单位犯罪,单位犯罪的,单位要承担罚金责任,还要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2、民事责任,因经营过错而需向本单位法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因为法
只要担任公司的法人代表,那么不管是哪个公司或者是否只是挂名,都要有一定的法律风险的。主要包括民事责任,赔偿责任,甚至还有可能会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因经营过错向法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定代表人因单独或者共同侵害单位财产可能承担的民事侵权法律责
挂名法人可以采取下列方式降低风险: 1、在公司章程中对法定代表人职务权力尽可能予以约束,而将生产经营的决策权、管理权规定给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在签字、表决之前,考虑清楚是否有违法的情形,如有则投反对票; 3、在公司章程及聘任合同中规定、
签订购房合同规避风险: 1、注意产权处理协议。产权由双方按照规定的日期或委托代理人办理。卖方在办理产权转让手续时,应出具书面报告,申请将房屋产权转让给买受人,并缴纳税单; 2、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将质量要求详细写入合同; 3、注明买方在合
企业收购债券债务规避: 1、进行债权债务及担保的申报公告; 2、要求原股东(转让方)或目标公司原高管对目标公司的债务,包括或有的债务以及没有在转让协议中披露的债务提供担保; 3、在转让谈判中详细的调查了解目标公司及原股东经营状况、资信情况及
由于民法总则已失效,有关紧急避险的规定,应适用《民法典》中的规定,即紧急避险的损害责任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但避险过当的,紧急避险人也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分公司和总公司之间不应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承担应该是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而分公司和总公司并非平等的民事主体,而是具有隶属关系,所以,两者之间不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其次,连带责任的承担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者合同的明确约定,否则便缺
公司并购存在的法律风险: 1、政治风险,要与目标国企业进行充分互动的沟通; 2、估价风险,对目标企业的价值评估是并购整个过程的核心工作; 3、财务风险,各国的兑汇率经常发生改变,中国企业在兑汇过程中就要常面临利率风险。
根据法律规定,收购公司要注意。 1、目标公司是否合法地与其原有劳动者签订和有效的劳动合同,是否足额以及按时给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是否按时支付了员工工资。 2、明确目标公司的股东之间不存在股权转让和盈余分配方面的争议。 3、确保目标公司与其债
《民法总则》关于紧急避险的规定如下: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