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2
法律关于履行抗辩权的规定是: 1、先履行一方没有履行时,后履行一方可以拒绝履行; 2、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在一方没有履行时,另一方也可以拒绝履行; 3、先一方提供证明表示后一方有可能无法履行,所以拒绝先履行。
担保人不能履行不安抗辩权。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三人提供担保的,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履行方不提供担保的,可以申请解除分时度假合同。根据相关法律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能力异议时,度假公司不能提供任何担保的,应当认定合同信任基础已丧失,当事人有权据此要求解除合同。
不能。合同解除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之一,这从合同解除的定义也可以得出,合同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而《民法典》第557条第一款规定的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同样也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之一。因此,对于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的合同
解除合同之后就不能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了,因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不存在了。想要对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不能解除合同,可以在对方不履行的时候去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
合同解除权消灭的原因包括: 1、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2、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合同履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3、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4、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必须属于异时履行。 (三)行使期间为合同生效后至先履行义务履行完毕之前。 (四)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权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构成要件: 一、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二、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三、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不安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证据证明后,先付款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让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有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可以暂停履行,接到中止履行通知后,未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适当担保
同时履行抗辩权乃是指双务契约中当事人之一方于他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可以拒绝提出自己的给付之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构成须具有以下要件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功能上的牵连性,因而它适用于双务合同,而不适用于单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