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7
已预售的商品房能抵押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二、三款规定,当事人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抵押权的效力范围限于已办理抵押登记的部分。当事人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续建部分、新增建筑物以及规
已预售的商品房能抵押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规定,当事人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抵押权的效力范围限于已办理抵押登记的部分。
已预售的商品房可以办理抵押登记。预售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替自己支付价款,同时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因此,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就要办理预抵押登记。这主要体现了购房
符合以下条件的商品房转预售行为合法: 1、行为人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
已预售的商品房能抵押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 二、三款规定,当事人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抵押权的效力范围限于已办理抵押登记的部分。 当事人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续建部分、新增建筑物以
预售商品房抵押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
预售商品房抵押,在办理抵押登记后生效。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商品房转预售,是指商品房预售后,预购人将其预购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行为,应具体情况酌情认定其效力。 1.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并办理有关登记或交易手续,缴清税费后,预售房尚未实际交付之前,预购人将其预购的商品房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
预售商品房抵押登记的规定:当事人签订房屋预售协议时,为保障物权的实现,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抵押登记。预告抵押登记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他人处分该不动产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商品房预售完成后,土地使用权仍属于开发商所有,开发商有权以预售商品房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但是,预售商品房中,部分购房户如果进行了预告登记,开发商就不能将预告登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依据相关规定,预告登记后具有保全效力和排他效
预购商品房期权抵押是对已付部分房款的预购商品房期权设定抵押。预购商品房期权设定抵押所担保的主债权仅限于购买该商品房的贷款,同时不得设定最高额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