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30
撤销民政机关婚姻登记行为之后,婚姻就会被认定为自始无效。可撤销的婚姻与无效婚姻是有区别的,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可撤销婚姻在未撤销之前是有效的,而在撤销之后则是自始无效的。
婚姻刚登记完不一定能撤销。法律对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是当事人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以及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夫妻一方
要撤销婚姻的当事人提供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婚姻的申请,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符合撤销条件的,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
请求登记机关撤销婚姻的方式: 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2、因隐瞒重大疾病结婚的,受欺骗一方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撤销婚姻登记如下: 1、初审。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 2、受理; 3、审查; 4、报批; 5、公告。 一、协议离婚的流程如下: 1、当事人提交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2、婚姻登记员讲明《民法典》关于
(一)婚姻登记撤销的条件 (1)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2)自结婚登记之日起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至申请之日不超过一年 (二)婚姻登记撤销的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申请时需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
婚姻登记不可以撤销,撤销婚姻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进行。因胁迫结婚的婚姻和婚前隐瞒患有重大疾病的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婚姻法》并未赋予婚姻登记机关宣告婚姻无效的权利, 《婚姻登记条例》也未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有宣告婚姻无效的权利。 婚姻登记机关只有撤销婚姻的权利,没有宣告婚姻无效的权利, 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只有人民法院。
离婚不一定要到原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
有权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能是人民法院,婚姻登记机关并没有宣告婚姻无效的权力。 《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