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10
亲生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无法断绝,因为血缘关系在法律上是不能解除的,即使通过某些途径断绝了关系,法律也不会承认,孩子仍要对父母承担赡养义务。 如果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通过解除收养关系断绝父子关系了,那么对于养父母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被
父亲死了孙女是否有赡养义务的确认方式:首先,确认爷爷是否有其他子女,他们是否有赡养能力,还要考虑孙女的负担能力。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不能因子女的赡养而免除。子女赡养父母是子女的义务,夫妻之间互相扶养是夫妻双方的义务,此义务非彼义务,不可相互替代。赡养义务和扶养义务没有法律适用上的先后性,也不因某一义务的实现而免除另一义务的履行。
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可以通过约定解除。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也不得任意放弃,它不以子女是否与父母订立某种协议为前提,子女也不得以订立了不赡养协议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也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这属于法定义务,不能因父母没尽抚养义务而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但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被送养的子女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自然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不过,若是被送养的成年
成年兄妹之间没有赡养义务,赡养指子女或晚辈对父母或长辈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的帮助。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
父母没有尽到养育孩子的责任,在年老后子女仍然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抚养义务与赡养义务是两个法律关系。如果出现父母对子女没有尽抚养义务情况的,子女有权向父母主张履行抚养义务或支付抚养费,但是却不能因为父母未尽抚养义务而对抗赡养义务。
父母没有尽到养育孩子的责任,在年老后子女仍然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抚养义务与赡养义务是两个法律关系。如果出现父母对子女没有尽抚养义务情况的,子女有权向父母主张履行抚养义务或支付抚养费,但是却不能因为父母未尽抚养义务而对抗赡养义务。
养子女对养父母是有赡养义务的。如果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成立,则养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具有赡养养父母的义务。所以养子女的赡养义务依附于收养关系是否成立,如果收养关系成立,就具有赡养义务,否则反之。
父母未尽抚养义务子女不可以不予赡养。法律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保护、赡养、扶助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生活困难或者缺乏劳动能力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所以子女不能因父母未对自己尽到抚养义务而拒绝在成年后赡养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