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28
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对税务机关的哪些行为拥有司法审查权。换言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税务机关的哪些行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除受《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的限制外,也受《税收征管法》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这一范围同时决定着司法机关对行政主体行为的监督范围,决定着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讼的范围; 也决定着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并不是所有行政争议,行政相对人都可以向法院提起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
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为: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执行;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确认所有权、使用权的决定等。
在对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此时可以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进行行政复议。自然启动行政复议程序需要书写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而我国对行政复议的机关和具体行政复议的期限也是有严格要求的。一般超过规定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此时不会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有: 一、具体行政行为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
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内的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以及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等决定。如果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上述行为不服的,就可以依法起诉。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章关于复议范围的规定,结合国土资源管理的具体情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以下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对国土资源部门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缴纳费用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对国土资源部门查封财产
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有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的案件;当事人不服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案件;以及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案件。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以下这些: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提起的诉讼;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提起的诉讼;对行政许可决定而提起的诉讼;以及对其他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