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15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还可以上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只是政治权利被剥夺,并没有被剥夺上诉权,所以是可以上诉的。如果犯罪分子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的,可以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即剥夺下列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
根据刑法和其它有关法律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有以下四种情况: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起算,同时执行。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
对渎职罪没有规定可以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渎职罪的相关罪名,量刑中也不包含剥夺政治权利。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被判处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意思是终身没有以下的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由监狱管理机关执行。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由公安机关执行。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是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主刑的,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由公安机关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情形如下: 1、对危害国家安全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2、对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的犯罪分子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3、对一些严重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 4、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
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是以下三种犯罪分子: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仍然可以申请减刑,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的事实,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
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须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也就是剥夺其包括言论出版等政治权利。之所以必须剥夺其政治权利是在于: 1、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罪行极为严重,剥夺政治权利以示对其的强烈否定评价。 2、避免其被赦免或死后继续行使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可适用于以下人员:对于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行为的犯罪分子,是可以附加适用;对于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是应当附加适用;根据法律规定,剥夺政治权利针对某些犯罪还可以独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