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02
对累犯不可以判缓刑。缓刑的适用是以罪犯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为条件的,而累犯是经过了刑事处罚后不思悔改再次犯罪,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如果对累犯适用缓刑,就违背了我国刑罚的目的。所以,累犯不可以判缓刑。
不能。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而判处缓刑的人实际上并没有执行刑罚,所以不能构成累犯。
不适用。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而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而不是执行完毕,不符合累犯的构成要件,所以判缓刑是
缓刑犯不能构成累犯。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而不是执行完毕,其不符合累犯的构成要件。 一般累犯构成的要件: 1、主观条件: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2、刑度条件:前罪所判刑罚和后罪所判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3、时间条件:
不适用。首先,累犯是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此为构成累犯的主观条件;其次,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这是构成累犯的时间条件;最后,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是构成累犯的刑度条件。而判处缓刑的
不构成。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
不能构成。根据《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而判处缓刑的人实际上并没有执行刑罚,所以不能构成累犯。
是的。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对于所有累犯,均应从重处罚,不适用缓刑,不得假释。
未成年不构成累犯,符合缓刑的条件应当判缓刑。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未成年不构成累犯,符合缓刑的条件应当判缓刑。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缓刑期间一般是构不成累犯的,但是缓刑期满后五年内再犯新罪的可以构成累犯。 累犯的认定条件如下: 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2、前罪所判刑罚和后罪所判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3、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
判缓刑的一般不可以构成累犯。累犯是指在服刑结束后的一定期限内再次判处刑事处罚的罪犯。缓刑是有条件的对原判刑罚的不执行。既然缓刑是对原判刑罚的不执行,那就不能把缓刑理解为是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
不算累犯。刑法中的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而缓刑人员在缓刑期间再犯罪的,不会构成累犯,缓刑人员没有实际执行刑罚,不符合累犯认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