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1.03
债权人和债务人没有额外约定的,债权人可以将债权质押的。《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
抵押权人可以变卖抵押物。如果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协商一致达成合意,可以直接变卖抵押物,但是不能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
贷款抵押不能只抵押建筑物而不抵押土地所有权。以建筑物为抵押的,该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因此贷款抵押也需要遵循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规则。
股权质押不一定担保债权,其股权质押担保的债权主要由双方合同中的约定而定。因权利质押,法律未作特别规定的,准用动产质权的有关规定,所以与动产质权相同,股权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一般由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后一般不可以转让,但是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当事人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当事人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法律规定,只要是不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提前处置质押财产。 股权质押的生效条件是: 1、股权需具有可转让性; 2、必须签订书面
质押权的含义是指为担保债权人债权的满足,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的财物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履行到期债务,不能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需要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拍卖、变卖、折价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权由债权人享有。
股权质押是指质押人以其股权为质押标的而设立的质押。简而言之,出资人因资金需求而质押公司股权并获得资金,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质押权人可以通过处分质押股权获得清偿。现行法律对股权质押的规定主要包括现行法律对质押标的物的规定和股
股权质押(Pledge of Stock Rights)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股权质押是权利质权的一种。以企业出资人的股权为标的的质押。在中国,能作为股权质押的仅为股份公司股东的股票与有限责任
质押权的含义是指为担保债权人债权的满足,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的财物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履行到期债务,不能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需要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拍卖、变卖、折价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权由债权人享有。
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同时,根据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
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合同有效,但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下除外。 抵押人以其所有的财产为他人设立抵押的,并不会丧失处分权,所以其仍可以处分财产。
民法典规定主债权转让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受影响,但是抵押权也应当一并转让,抵押权具有从属性,其不能独立于主债权进行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