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7
公租房在以下情况下会被收回: (一)承租人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承租人在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公租房下列情况下会被收回: 1、转租或擅自调换的; 2、改变住房用途的; 3、破坏或擅自装修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6、闲置6个月以上的; 7、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公租房在以下情况会被退回: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2.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
公租房在下列情况下会被收回: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闲置6个月以上的;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转租或擅自调换的;破坏或擅自装修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改变住房用途的;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不得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等,否则将被责令限期退回公共租赁住房;若承租人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或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应予腾退。
收回保障房的情况有:保障房到期未提出续租申请的;已另行购买拥有住房的;全部家庭成员户籍均迁出本市的;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房内居住的;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或者累计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擅自转租、转让、抵押、出租保障房的;擅自改变
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会被收回。
收回保障房的情形有:一是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内居住的;二是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或者累计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三是擅自转租保障性住房的;四是擅自互换、出借保障性住房的;五是擅自转让、抵押、出租保障性住房的;六是将保障性住房
下列情况下保障房将被收回:保障房到期未提出续租申请的;已另行购买拥有住房的;全部家庭成员户籍均迁出本市的;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房内居住的;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或者累计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擅自转租、转让、抵押、出租保障房的;擅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5.公用住宅用户无正当理由闲置房屋达6个月以上的。
应该退回公租房的情形是: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闲置6个月以上的;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转租或擅自调换的;破坏或擅自装修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改变住房用途的;不符合续租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