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26
行政行为的无效情形如下: 1、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情形;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享有国家行政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但是,行政机关并
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给予制裁的相对人,即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违法行为人。行政处罚对象,也可称当事人,是指法人、自然人及依法设定的组织,在其行为违法后,接受行政处罚时做为处罚主体相对人的代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
行政机关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后如果当事人需要分期付款的,需要及时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且向行政机关提供能证明自己确有经济困难的材料;经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当事人就可以分期或者延期缴纳罚款。
行为罚又称能力罚,是指行政主体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行为能力的制裁形式。它是仅次于人身罚的一种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责令停产、停业。这是行政主体对从事生产经营者所实施的违法行为而给予的行政处罚措施。
行政处罚行为生效的要件有实施处罚的主体适格;行政处罚有法定的依据;违法事实确凿;处罚的程序合法;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合理、适当;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在处罚决定书上盖章的等。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属于行政处罚的原则的形式有: 1、处罚法定原则; 2、公正公开的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4、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原则; 5、一事不再罚原则。
行政机关对于违法行为人作出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共有:警告、通报批评等声誉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财产罚;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等能力罚;以及行政拘留等人身自由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