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9
刑事案件录音如果属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算证据。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离婚录音可做证据。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录音录像,不能作为证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光盘、电影胶片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七条,录音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
离婚证据目录具体如下; 1、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材料,即诉讼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材料; 2、证明夫妻关系破裂的证据,即存在家庭暴力、重婚、于他人同居等情形的物证、书证等材料; 3、子女抚养的证明材料,例如,子女出生证、学费、生活费
算证据。电话录音可以作为诉讼证据的,但在合法、有效的认定上具有一定限制:提供电话录音等证据时,应尽量用当时录音所使用的载体;提供的电话录音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提供的电话录音应当尽量有其他证据进行佐证;电话录音应当尽量完整的反映权利义务关系。
录音证据可以推翻。若想推翻录音证据,可以从录音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从录音形式上和录音关联性等方面考虑。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录音能作为证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录音对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将计算机记录和存储的数据证据归入“视听资料”类证据。视听资料在我国的证据归类中定性为间接证据,其不能单独或者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除了需要法院审查核实外,还需要同其他的证据相互印证,才能组成一个证据链被认可,与直接证据相比
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要分情况而定:若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反而言之,如果未经相关当事人同意的录音录像资料没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则该录音录像
出警记录是书证。书证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凡是以文字来记载人的思想和行为以及采用各种符号、图案来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物品都是书证。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
如有其他的证据来辅助证明,录音材料是以合法手段取得的,则此录音材料可以作为判决的依据。需要符合的条件如下:1、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并且在谈话时双方当事人不能受到任何的阻碍和限制;2、录音材料不能被剪辑或者伪造,并且双方的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