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20
中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射精与既遂未遂无关。但有一个特例,如果强奸的是幼女,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接触就算犯罪既遂。
第一次性行为是违背妇女意志的,符合强奸罪的特征,但妇女未告发,以后又多次自愿与男方发生性关系,可不再追究强奸罪的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在第一次强奸之后,男方利用女方不敢声张的弱点,采用威胁方法继续纠缠女方,使其忍辱从奸,应当认定为强奸罪。
先强奸后通奸并不影响强奸罪的成立。我们需要注意,在通奸、强奸并存的情况下,如果证据表明第一次性交确实属强奸,恐怕没有理由否认强奸罪的成立。先前的强奸行为是一个既存的独立犯罪行为,它无法改变之后通奸行为,通奸行为也不可能消灭先前的强奸事实。正
轮奸属于强奸罪的加重情节,只要两名或多名男子具有轮流奸淫同一妇女的共同故意,在一定时间内对一名妇女实施控制,并分别奸淫的,即使时间间隔较长,甚至不在同一地点实施奸淫的,都视为轮奸。
首先,需要通过区分女性的年龄来分情况讨论。如果女性未满14周岁,则直接按照强奸罪论处。如果女性是14周岁及14周岁以上的,被强奸之后通奸,可不追究强奸罪的刑事责任,但是先强奸之后威胁女性与之继续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属于强奸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强奸罪的认定标准: 1、客体要件。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2、客观要件,要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状态。要违背妇女意志; 3、主体要件。强奸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
强奸罪的认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一般是男子,教唆、帮助男子强奸妇女的女子,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2、客观要件,客观上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主观为故意。
强奸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强奸未遂包括两种类型: (1)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将犯罪的实行行为实施完毕,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没有得逞。未实行终了的未
认定强奸罪未遂犯的标准是:强奸的未遂犯是指犯罪的实行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没有得逞的行为人。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在强奸刑事案件中,一般可以通过以下规定认定其是否构成自愿还是强迫: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认定是自愿还是强迫的关键。在司法实践中强奸罪是指通过暴力手段强行与受害人发生性行为,所以是否存在暴力、威胁、强迫等行为,对认定是否自愿非常重要。
强奸罪从犯的认定标准如下: 1、被胁迫的程度,由于胁迫程度与意志自由程度成反比,当然也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成反比; 2、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因胁从犯被胁迫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着较小的作用,这也是处罚胁从犯时必须考虑的一个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