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8.10
教唆别人去死是违法的。教唆自杀,是指行为人故意采取引诱、怂恿、欺骗等方法,使他人产生自杀意图。以相约自杀为名诱骗他人自杀的,也是一种教唆自杀的行为。 我国刑法对杀人罪规定得比较简单,没有将教唆自杀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在这种立法体例之下,
(1)教唆犯的对象是特定的、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教唆犯的客观方面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3)教唆犯在主观方面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教唆犯的处罚标准: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从轻或者减轻对教唆犯的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两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按照犯罪分
教唆犯的处罚依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决定。由于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其行为的危害程度也不同,在处罚上也应有所不同,对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按照刑法关于主犯的处罚规定处罚;起次要作用,则按从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犯罪未遂一般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为犯罪未遂。犯罪未遂的行为人是未遂犯。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累犯的成立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未成年犯罪一般不算累犯的。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累犯问题,“前罪”是未成年人犯罪,只要刑罚执行的主要部分是在行为人成年后完成的,也不妨碍累犯的成立。当然,如果行为人刑罚执行的主体部分是在行为人未成年阶段完成的,这种受刑经历就不应当作为累犯前提为
教唆犯自首的判刑规则: 1、一般按照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的量刑范围内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如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教唆犯自首的,如果是主犯的,则一般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范围内对其从
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未遂形态。犯罪未遂的成立一般应具备以下三个特征:第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第二,没有发生犯罪分子所追求的危害结果;第三,没有发生危害结果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因为在间接故意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是持一种
教唆他人吸毒,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如果教唆未成年人吸毒,应当从重处罚。根据《刑法》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不构成犯罪。过失犯都是结果犯,发生结果才成立犯罪,故过失犯没有未遂成立的余地。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构成犯罪未遂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分子已开始犯罪; 2、犯罪失败; 3、犯罪失败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未遂犯可以比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未遂和犯罪准备是犯罪的两种停止形式。一旦未遂或者
多次盗窃未遂能构成盗窃罪,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