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03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
目前职工被认定为一至三级伤残的,有护理费,四级伤残属于部分不能自理,也有护理费,五级以下没有生活自理障碍,不存在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支付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是否可以享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生活护理费,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对照功能丧失程度等级,一至三级伤残符合护理标准,四级伤残部分护理标准,五级以下没有生活自理障碍,不存在护理费。
(1)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2)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3.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一至三级伤残符合护理标准,四级伤残部分护理标准,五级以下没有生活自理障碍,不存在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支付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
工伤治疗期间护理费的计算依据为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般来说,生活护理费是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这3个不同的等级来进行支付的。生活护理费的支付标准分别是: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十、百分之四十或者百分之三十。工伤评定
工伤十级护理费的标准根据职工是否具有自理能力以及工资水平确定,具体如下: 1、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支付护理费; 2、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支付; 3、部分生活不能自理,按
十级工伤护理费的赔偿标准有:1、是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赔偿的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2、职工被确定为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其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3、职工被认定为生活部分不能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