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03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
依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因工伤引起的生活护理费的赔偿标准如下: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工伤科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体来说,职工所在单位或者员工本人应该向协调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按照相关的规定应该向省级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的认定申请的,要按照属地的原则,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发生工伤,首先要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然后进行工伤的伤残认定。 认定后,就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要求用人单位给予工伤赔偿。 如果用人单位不予赔偿,就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给付工伤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如单位未安排的护理的,单位应支付护理人员护理费。具体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来操作的
护理费数额据护理人员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护理级别等要素综合决定的。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2、护理人数。原则上为一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多于1人; 3、护理时间; 4、护理级别是确定护理费数额的另一个重要因素
报工伤去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如果不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申请。
工伤只能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在工伤认定之后,需要劳动能力鉴定的,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