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16
罚金刑的适用方式有: 1.并科式。在罚金附加适用的情况下,明确规定判处自由刑时,必须同时并处罚金。 2.选科式。 3.单科式。刑法规定的单科罚金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 4.复合式。复合式是指罚金的单处与并处同时规定在一个法条之内,以供选择适用
罚金制度的规定: 1、罚款金额应当根据犯罪情节确定; 2、罚款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不能全额缴纳罚款的,人民法院应当随时追回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的情况; 3、因不可抗拒的灾难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
罚金,是指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属于财产刑的一种。在中国刑法中是一种附加刑。 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根据本条规定,罚金数额应当与犯罪情节相适应。也就是说,犯罪情节严重的,
我国《刑法》对罚金制度是这样规定的: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法定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对本案审理的制度。 回避的情形包括三种: 1、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死刑复核制度的规定是,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
缓刑并不属于一种刑罚,《刑法》的规定里面,缓刑既不属于主刑,也不属于附加刑。缓刑是一种指对已经触犯刑律构成犯罪、依法宣判定罪应收到刑罚的行为人,暂不执行判处,由相关机构在一定期限内监察罪犯,并根据考察罪犯在期限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
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是:如果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具有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等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的,则不需要签。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是如果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具有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等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的,则不需要签。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刑事处罚罚金是指在处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的罚金而不是罚款,法院作出判决开出罚金的票据,当事人可持票据到法院指定的银行交纳。具体如何缴纳,可找办案法官询问。
罚金数额由人民法院依据刑法总则确定的原则——根据犯罪情节,自由裁量罚金的具体数额。 刑事罚金: 一、自动缴纳; 二、强制缴纳; 三、随时缴纳; 四、减免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