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24
强制的本意是凭借手中的力量,迫使他人作既定的服从行政强制措施的定义,其基本含义以及行政强制措施与相关概念的比较辩析中,行政强制措施至少具有:具体性、强制性、限制性、预防性、临时性、应急性、非制裁性、独立性和从属性相结合、法律性与可诉性等特征
1.预防性和制止性。控制危害社会行为的发生或扩大。2.临时性和中间性。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中间行为,而不是最终行为。通常是行政机关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前奏和准备;而不是最终处分,财产仅影响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3.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和经授权的组织
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如下: (1)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行政强制执行以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中要求履行的义务为前提。 (3)行政强制执行的内容,是行政处理决定中要求相对人履行的义务。 (4)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
司法拘留有的特点是:法院决定的,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属于诉讼强制措施;有拘留所执行;目的是维护诉讼程序;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情节严重的人,在一定期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征如下: 1.具有具体性。行政强制措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2.具有强制性。 3.具有限制性。它属于行政限制行为,而不是行政赋权行为。 4.具有预防性。 5.具有临时性、应急性。 6.从属性和独立性相结合。 7.具有非制裁性。
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包括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以及其他由法律法规所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
司法拘留有的特点是:由法院决定的,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属于诉讼强制措施;有拘留所执行;目的是维护诉讼程序;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情节严重的人,在一定期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的特点是:行政管理具有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行政行为具有单方意志性、强制性;行政内容具有具体性、明确性;行政程序要具有合法性、正当性。
行政监督的特点为:行政监督的主体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行政监督的对象是指作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行政监督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行政相对方的违法行为。
第一,职权法定。行政机关的职权,指中央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职权,必须由法律规定。 第二,法律保留。凡属宪法、法律规定应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或者必须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有在其所制定的行政规范中作出规定,
行政职能的特点: (1)公共性。政府职能涉及到国家大量日常公共事务的处理。 (2)法定性。是指政府的一切活动都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 (3)执行性。政府作为贯彻和执行国家意志的机关,其职能具有明显的执行性。 (4)强制性。是指其以国家
行政许可有下列特点: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依申请的行为;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其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以及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