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03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具体的量刑标准是:行为人有实施该犯罪行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罪的一个必要条件就是需要造成严重的后果。
我国刑法规定,不报、谎报事故罪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耽误事故抢救,并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触犯不报、谎报事故罪的犯罪嫌疑人,会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会被判处拘役。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嫌疑人
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4条的规定,犯“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将不报、谎报事故罪规定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
刑法对于不报安全事故罪既遂进行量刑的规定标准是:如果情节严重的,可对行为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对行为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报安全事故罪既遂的具体量刑标准为,如果情节严重的,可对行为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对行为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报安全事故罪通常情况下是这样判刑的:在安全事故发生后,如果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将构成不报安全事故罪,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是指以下情形: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
构成不报安全事故罪的法定条件有: 1、本罪的主体为对安全事故负报告职责的人员; 2、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3、犯罪客体是安全事故监管制度; 4、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刑法第139条之一规定的一种犯罪行为。是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4条新增设的犯罪。
不报、谎报交通事故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谎报安全事故罪量刑的判刑标准为:行为人有实施该犯罪行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罪的一个必要条件就是需要造成严重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