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2.24
在取保候审期间要遵守的规定如下: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公安机关在决定取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伪造、毁灭证据或者串供。
取保候审需要遵循下列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及时报告联系方式等个人身份信息的变动情况;在传讯时及时到案;不干扰作证;以及不伪造、毁灭证据等规定。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
保释程序是: 1.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2.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当在7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3.公安机关在执行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
取保候审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地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传播信息时及时到达案件;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
被取保候审人需要遵循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取保期间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有以下法定义务: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