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23
一房二卖情况下房屋所有权归房屋登记一方。第一次卖出后,原主人属于无处分权人。如果再次卖给第三人并办理了所有权变更以后,第三人不知情的可以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如果第三人是恶意的或者以不合理的价格接受转让的,则不能合理获得房屋所有权。受让人依据前
一房多卖的处理方法如下: 1、已完成转让的购房者将获得商品房所有权。凡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购房人,已合法取得该房产所有权,其他购房人不能再要求过户。此外,如果转让购房者被认定为与卖方恶意勾结转让,其他购房者可以主张转让手续无效,房屋交易无效;
1、已经办理过户手续的购房人获得商品房的所有权;2、没有办理过户登记的其他购房人依法可以追究商品房出卖人的违约责任。未办理所有权过户登记的,买卖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出卖人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一房多卖的,由已办理房屋登记手续的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如果都没有办理产权登记的,由办理预告登记的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如果都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也没有办理预告登记的,由先签订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
一房多卖的处理原则: (1)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优先履行; (2)均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经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优先履行; (3)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又未合法占有房屋的,应综合考虑各买受人付款数额的多少以及先后、是否办理网签
一房多卖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 1、已办理过户手续的买受人取得商品房所有权; 2、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其他买受人可以法追究商品房出卖人的违约责任。未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的商品房买卖,只使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房屋所有权未转让,出卖人将房屋出售给第
一房多卖的法律后果是: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出卖房屋给第三人的行为构成欺诈,买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同时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农村房屋买卖的对象主要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
房产证还没下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购房者对房屋仅享有债权,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房屋未办理物权登记导致房产证还没下来属于物权变动问题,不影响依法成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没人在场的情况下自己手写的遗嘱也是可以有效的。自书遗嘱是订立遗嘱的一种常用方式,只要遗嘱内容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而且遗嘱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该遗嘱就可能生效,无需其他见证人在场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