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28
房屋和土地一并抵押的规定,只是为了解决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分属于不同的权利人时的利益冲突,不是要强行扩张抵押权的效力。抵押特征 (1)房屋抵押是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担保,原债权债务关系是主合同,房屋抵押是从合同,它以原主合同的合法有效存在为前
房产抵押是指产权所有人以房契作为抵押,取得借款按期付息。房屋产权仍由产权所有者自行管理,债权人只按期取息,而无使用管理房屋的权利,待借款还清,产权人收回房契抵押即告终结。如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则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房屋,并在处分抵押房屋所
不能。公租房不能抵押担保,因为公租房不属于个人。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
担保合同中约定抵押、质押担保期间,如果该期间是当事人依法约定的,是有效的,但不能早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同时届满。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担保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内。
担保合同中约定抵押质押担保期间无效。抵押权、质权均属担保物权,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而不得由民事权利主体随意创设或消灭。当事人约定抵押质押担保期间的,有违法定原则。
期房抵押和担保是指将期房抵押给债权人来担保债务的履行,来承担债务无法履行的风险,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期房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房产可以做抵押担保,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做抵押担保。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