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9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本应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服刑,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刑罚时,暂时釆取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法令没有明确规定监外施行报到的时间。罪犯有以下几种情况的,应及时收监
监外执行多久报到一次没有具体规定。不过一般行为人是需要每周报到的,和管制、假释一样,如果对罪犯采用监外执行的需要进行社区矫正,罪犯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报道次数每个地方均有所差异,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 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制定
监外执行程序: 1、对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所在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经监狱审查后,在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进行病残鉴定。 2、监狱根据病残鉴定结论,提出审核意见,报监狱长审批。 3、监狱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批材料,报送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监外执行多久报到一次,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
发现却有怀孕的将不再执行死刑。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执行死刑期间,要是发现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立即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监外执行不能参加社会保险,也不能享受社保待遇。同时在服刑期间是不能够续保的,在刑满释放出来后可以继续缴,可以和前次缴过的合并计算年限。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按规定予以继承。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
发现后停止执行死刑,第一时间反馈给对应部门的,等核准和重新判定。一般女犯怀孕后只要不是罪大恶极之徒,基本都是可以改判死缓或无期的。 改判死缓或者无期的怀孕女犯人孩子出生之后也不会因为之前的罪行过于恶劣而该判死刑。
监狱女子怀孕可以申请监外执行。《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监狱中服刑的女子怀孕了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有以下几种,分别是:1、有严重疾病需要外出就医的;2、怀孕或者需要哺乳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的,监外执行不会危害社会。在监狱中的女子如果怀
监外执行不能参加社会保险,也不能享受社保待遇。同时在服刑期间是不能够续保的,在刑满释放出来后可以继续缴,可以和前次缴过的合并计算年限。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按规定予以继承。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
监外执行又被起诉,如果是刑事方面,则取决于被起诉是新的还是错过的。如果是错过的,将错过的刑罚与原刑罚并罚,然后减去执行执行的刑期。如果是新的犯罪,剩余刑期和新的刑罚数罪并罚。但是,无论是错过还是新的犯罪,都应由监狱执行,不能继续在监狱外执行
法令没有明确规定监外施行报到的时间。但是,犯人有以下几种情况的,应及时收监:1、发现不适合监外施行要求的;2、严重违背有关监外施行监督管制规定的;3、在监外施行的境况消失后,监犯刑期未满的。另外,在监外施行的时间不计入其刑期,犯人在监外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