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2
因交通事故导致受害者人身损害的,肇事者应当赔偿营养费,其赔偿标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一般来说,受害人可以请求营养费的赔偿:一是受害人年幼、年迈或因严重伤害或者损伤部位特殊而影响进食;但治疗医院建议应增加特别营养的。营养费一般一天20-40元。
交通事故的营养费一般会根据当地居民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到百分之六十的比例计算的,因为营养费的具体计算标准在法律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同时也不能从医学角度加以论证,所以说具体会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来判断的,那么如果受害人是年老体弱受或者是受伤较
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后,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赔偿计算标准如下: 1.医疗费。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2.误工费。按受害者的实际收入和误工天数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按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或者按相同相近行业近一年的收入计算。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的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功能恢复训练时所必需要的康复费用、适当的整容费用和其他后续的治疗费用,赔偿权利人可以等待实际发生之后另外进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