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16
签订合同的相对人是否承担责任,主要看其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代理人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若是不知道一般情况下是不用承担责任的,但若是知道行为人属于无权代理,仍继续签订合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就应当担责,且有可能被认定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应写明:买卖双方姓名或名称等基本信息;买卖房屋的具体位置、面积大小;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交易价格、付款方式以及付款时间;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约定事项。
买卖合同中,对于谁是是卖方,法律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实践中甲方既可以是买方也可以是买受人,即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当然也可以是转移所有权的出卖方或卖方。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
买卖合同中谁是甲方法律没有强制规定,一般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实际中,甲方一般是指提出目标的一方,在合同拟订过程中主要是提出要实现什么目标,乙方一般是指完成目标,在合同中主要是提出如何保证实现,并根据完成情况获取收益的一方。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处理如下:守约方可以选择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赔偿金;守约方拒绝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卖房合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在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的情况下,损害委托人利益时,委托人可以要求代理人与相对人承担连带责任。委托人要求代理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代理人实施违法行为时,委托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而未表示反对的,委托人与代理人需要承担连带责
房屋买卖合同代理人签字的合同效力待定。具体如下: 1、有委托授权的情况下,代签人超越授权代理的权限的,需要获得被代理人的追认才是有效合同。 2、没有授权委托的话,属于无权代理。如果无权代理行为可以认定为表见代理的,合同有效。如果不能则无效。
房屋买卖合同可以隐名代理。第三人在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知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的,则该隐名代理产生与显名代理相同的法律效力,即第三人与代理人所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直接约束被代理人和第三人。
房屋买卖合同代理人签字有效,但要求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签订合同,或者在超越权限的情况下签订合同,被代理人对合同进行了追认。如果代理人是在超越权限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被代理人没有对合同进行追认的,该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买卖合同如何处理: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做出法律行为。合同一方当事人无权代理而与对方签订的合同为无权代理合同,这类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需要经过被代理人追认,合同才发生效力。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的合同拒绝追认的,